商标使用_“天使钻 TIANSHIZU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842863号“天使钻 TIANSHIZ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126号

       

      申请人:保定凯笛斯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志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天使之约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42863号“天使钻 TIANSHIZ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52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长期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在相关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广告宣传合作协议书及部分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志永于2007年1月1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0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2019年12月29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保定凯笛斯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王志永将复审商标授权河南鑫之宝珠宝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显示被许可人与河南奈德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宣传合作协议,后附对应发票原件,发票中显示复审商标及“天使钻 TIANSHIZUAN”品牌首饰广告费,可证明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在首饰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宣传。证据2其他发票均显示复审商标及“玫瑰金手链;黄金手镯;玫瑰金镶嵌戒指”商品,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在“玫瑰金手链;黄金手镯;玫瑰金镶嵌戒指”商品上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刚石;宝石(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戒指(珠宝)”商品与“玫瑰金手链;黄金手镯;玫瑰金镶嵌戒指”商品为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金刚石;宝石(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戒指(珠宝)”商品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钯;贵重金属合金;铂(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钯;贵重金属合金;铂(金属)”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钯;贵重金属合金;铂(金属)”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刚石;宝石(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戒指(珠宝)”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