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26327号“卡瑞伦 CARRAL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19号
申请人:潮州市湘桥区荣翔表带厂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6327号“卡瑞伦 CARRA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1672号“CARI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9365号“康乃馨 CARN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09111号“CARN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74519号“CARVA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ARRALION”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ARNATION”、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业行情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但因其是否续展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