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58230号“锅 S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18号
申请人:杭州臻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昊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8230号“锅 S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89685号“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05874号“锅先生 GUO XIAN 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81026号“炭一锅 TAN YI 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280099号“鱼 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