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梅氏京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51301号“梅氏京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72号

       

      申请人:福建省梅氏京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闽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1301号“梅氏京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5488898号“滇贡”商标、第11700765号“SHANGYUANKEJI”商标、第16110360号图形商标、第20098889号“沪胜”商标、第10993859号图形商标、第15645230号“燕妞老伙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