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16430号“风华少年 SHAONIAN 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16号
申请人:江西省繁星点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6430号“风华少年 SHAONIAN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明显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6746号“风云少年”商标、第26150129号“枫华少年”商标、第25604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风华少年”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风云少年”、引证商标二文字“枫华少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