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9637236号“加乐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94号
申请人:家乐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加禧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19637236号“加乐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6039号“家樂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200号“家乐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7789303A号“家乐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家乐氏”商标和字号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持续地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介绍;
2、申请人“家乐氏”品牌图片及销售凭证;
3、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
4、申请人维权记录;
5、申请人相关文献及媒体报道;
6、相关案件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
7、线上平台在售“阿华田”可可饮料介绍;
8、统一和康师傅官网产品打印页;
9、著名食品品牌;
10、“统一”的京东自营旗舰店。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19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可可饮料;茶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1993年03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4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谷类制品;面包;饼干;馅饼;蛋糕;华夫饼干”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07月06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1996年0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用作早餐食品;快餐食品或者食品制作成份的谷类制食品”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06日;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5年0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糖;巧克力;食品用糖蜜;饼干;蛋糕”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2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0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它条款中。故,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委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用作早餐食品;茶;糖”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将“家乐氏”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茶饮料”相同或类似商品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家乐氏”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