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阳光基金 YOUNG F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297444号“阳光基金 YOUNG FU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55号

       

      申请人:北京清大普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7444号“阳光基金 YOUNG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1848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45292号“阳光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02123号“阳光闪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06446号“阳光直投 YANG GUANG ZHI 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96869号“阳光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37504号“Y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567314号“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551458号“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的“基金”指向申请人的产品。申请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和引证商标九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二在保险、证券和公债经纪、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准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
      2、引证商标八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九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基金”,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阳光”。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YOUNG”与引证商标七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信托服务、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期货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八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