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14703号“唐不灵 B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71号
申请人:郑晓锋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4703号“唐不灵 B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2946号“BLING”商标、第19457373号“ONE BLING”商标、第15055611号“BLZing”商标、第10168143号“百羚格BLIN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形、音、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铺合作协议;服装、吊牌、包装袋等辅料上的实际使用;销售统计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含义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