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OBDOG SINCE 198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77823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74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7823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16445号“巴布豆 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BOBDOG”,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动榨汁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磨浆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