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61435号“SO GOOD轻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77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1435号“SO GOOD轻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255626号“素谷 SO GOOD”商标、第5048597号“帅豆哥;SOGOOD”商标、第25455820号“TSOGOOD”商标、第18163301号“酱就好 SO GOO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SO GOOD轻优”,其中“SO GOOD"译为“如此的好、非常好”,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