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57848号“BLUE ZO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69号
申请人:蓝色地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7848号“BLUE ZO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7366号“蓝区”商标、第6008180号“蓝色地带;BLUEPLACE”商标、第29081191号“蓝诺里 BLUE ZONE RESTAURANT MUSIC COFFEE P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人目前正在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进行沟通,意图获得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