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ET'S GO!皮卡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82916号“LET'S GO!皮卡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99号

       

      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2916号“LET'S GO!皮卡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第4461863号“LET'S GO”商标、第4646750号“LET'S GO”商标、第25383663号“妈妈MAMA LET'S GO及图”商标、第25390504号“爸爸PAPA LET'S GO及图”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