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013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27号 - 申请人:碟网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01314号“di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27号

       

      申请人:碟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314号“d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41645号“盘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86733号“盘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42547号“盘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92755号“盘子P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采购订单、产品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音乐主持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字母部分“dish”可译为“盘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盘子”、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盘子”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 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