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909913号“E-cli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09913号“E-cli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10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声明放弃此次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
2、采购订单及对应的发票和入库单;
3、产品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封面;
4、产品宣传合同;
5、产品参展图;
6、学术会议宣传。
我局于2019年2月12日将从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真实有效合法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于201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缝合材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缝合材料”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5、6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2为被申请人与北京莱印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东方思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及发票、入库单等,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产品设计及加工,证据3为临床试验报告封面,未出现复审商标,该两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4为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宣传合作协议,在无相关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份协议已实际履行。故结合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缝合材料”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