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429066号“华 财华网FINET.H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5460号重审第0000001355号
申请人:财华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5460号《关于第27429066号“华 财华网FINET.H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8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361809号“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同时第8942330号“华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主体已注销,未有证据证明对其相关商标权利进行了处置,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814940号“华兴长泰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