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158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38号 - 申请人:宁波康博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158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38号

       

      申请人:宁波康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辰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5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5303号“金山大道 KING HIGH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41305号“商汤 SENSE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3918号“GYA B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22212号“商汤 SENSE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554054号“商汤 SENSE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02161号“西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28627号“ENORME ENERG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954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456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486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838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57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的第6367769号图形商标已经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亦可以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八至引证商标十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割草机用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输送机传输带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粉碎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的钻床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粉碎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获准注册的第6367769号图形商标已经与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