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42247号“BLUE ZO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57号
申请人:蓝色地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2247号“BLUE ZO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9105号“蓝区 BLUEZONES”商标、第15323757号“蓝色地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和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目前正在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沟通,谈判购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22633878号“蓝色地带”商标、第22633986号“BLUEZO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的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食用果冻”商品之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果冻”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食用果冻”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