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_“PALU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469号“PALU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53号

       

      申请人:PALUX AKTIENGESELLSCHAFT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469号“PAL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第27155833号“PALUX”商标、第27163444号“帕洛克斯+PALUX”商标、27155872号“帕洛克斯+PALUX”商标、第2715933号“PA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商标的所有人系在中国的经销商,同意将上述商标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第10404457号“PANLUX”商标、第7483532号“PAR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发音及创意上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正在准备对引证商标三、六、第11551291号“PA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商标采取行动。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四、五转让至申请人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签署的转让申请书扫描件、针对引证商标三、七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七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呼叫、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呼叫、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1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