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佛兰明高FLAMENCO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7088531号“佛兰明高FLAMENCO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优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88531号“佛兰明高FLAMENCO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81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是有效证据,被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李学文与东莞市塘厦明兴工具商行及东莞市塘厦利煌五金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送货单及收据;
      2、被申请人与东莞市利煌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润丰五金店签订的销售合同、出货清单、收款收据;
      3、被申请人与东莞市雅梓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4、龙头产品安装使用与维护指南、产品标贴;
      5、被申请人指定东莞市塘厦宝辉五金工具行为“佛兰明高FLAMENCO”产品销售商的商标授权书、发票;被申请人与东莞市塘厦宝辉五金工具行签订的销售合同、出货清单、收款收据;
      6、被申请人指定东莞市塘厦云丰五金店为“佛兰明高FLAMENCO”产品销售商的商标授权书、东莞市塘厦云丰五金店出具的发票,申请证明及相关证明;
      7、被申请人授权东莞优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芬蒂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商标的商标授权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之与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一并交由申请人交换。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李文学人于2008年12月1日申请注册,201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 “水龙头、蒸汽浴装置、热气沐浴设备、澡盆”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鉴于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仅对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可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文学及被申请人在水龙头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5中的被申请人与东莞市塘厦宝辉五金工具行签订的销售合同、出货清单、收款收据证据结合6可证明被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商东莞市塘厦宝辉五金工具行及东莞市塘厦云丰五金店在水龙头、花洒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龙头产品安装使用与维护指南、产品标贴等证据尚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水龙头、花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