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55074号“天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686号
申请人:河南耀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5074号“天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6968号“乐天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42997号“国际天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对第3369471号“乐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7530950号“乐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被决定继续有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