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ind 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24882号“Find 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684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4882号“Find 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158号“FINDIT”商标、第17117022号“FINDIT”商标、第17545968号“寻它千度FIND 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行业排名证明;申请人资质、荣誉证书;在先裁定;产品图片;购销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4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传真机、量具、眼镜、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用自拍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用自拍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传真机、量具、眼镜、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