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376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97号 - 申请人:李敏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376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97号

       

      申请人:李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7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52676号“金戈尔乌拉”商标、第6955955号“蒙来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肉;鱼制食品;鱼(非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