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73006号“ergu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41号
申请人: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006号“er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38890号《关于第23106455号“耳光erguag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23106455号“耳光ergua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见16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璇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