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FORREAL 197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90842号“FORREAL 197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70号

       

      申请人:安徽汉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0842号“FORREAL 197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60237号“for 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8185号“福瑞来FO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若未续展,则丧失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包、钟、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收纳盒、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FORREAL”与引证商标一“for real”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包、钟、手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一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别针(首饰)、贵重金属制或镀有贵重金属的小饰物(首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别针(首饰)、贵重金属制或镀有贵重金属的小饰物(首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别针(首饰)、贵重金属制或镀有贵重金属的小饰物(首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