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趣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41165号“趣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42号

       

      申请人:桂林德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1165号“趣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趣宇”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934202号“祥果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