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96698号“腾讯乐享 lexiangl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0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6698号“腾讯乐享 lexiangl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37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19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83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