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4486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66号 - 申请人:默沙东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448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66号

       

      申请人:默沙东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4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5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1582号“嘉憬JARG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06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26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注册信息、荣誉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9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蛀剂、医用敷料、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杀寄生虫剂、消毒棉、卫生消毒剂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净化剂、防蛀剂、医用敷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剂、净化剂、防蛀剂、医用敷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消毒剂、净化剂、防蛀剂、医用敷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净化剂、防蛀剂、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消毒剂、净化剂、防蛀剂、医用敷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