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422824号“帝王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32号
申请人:杨永强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瑞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22824号“帝王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66372号商标、第4753042号商标、第23385274号商标、第28713149号商标、第28521891号商标、第29278960号商标、第6508906号商标、第9876446号商标、第29024128号商标、第290241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九、十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龙头商品上予以驳回,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在电炊具等商品上予以驳回,在电吹风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为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在水龙头、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予以驳回,在燃气炉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现为燃气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帝王生活”与引证商标一“帝王生活”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显著识别文字“帝王”,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核(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帝王生活”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价值观、人生观,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