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751845号“荣耀视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98号
申请人:北京万名扬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751845号“荣耀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8866号“荣耀网www.ixia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8905号“荣耀网www.ixia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02261号“荣耀窝honor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20547号“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58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23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