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亚万财务YAWANCAIWU.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83775号“亚万财务YAWANCAIWU.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27号

       

      申请人:北京亚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3775号“亚万财务YAWANCAIWU.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7679号“万亚”商标(以下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多件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亚万财务”、“YAWANCAIWU.COM”组合构成,其中文文字“财务”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故其显著识别文字为“亚万”,该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鉴于中文有自左至右或自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