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心梦享 SEEMORETH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22514号“心梦享 SEEMORETH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29号

       

      申请人:浙江心梦享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2514号“心梦享 SEEMORE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12131号“心梦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在2019年12月27日、刊登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以外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78129号“心梦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