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4523633号“团美TUANME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微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岑绮雪
申请人因第4523633号“团美TUAN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5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
1、门店照片;
2、商品送货单;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品宣传册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据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椅子(座椅);桌子;柜台(台子);床;办公家具;沙发;床垫;茶几;凳子(家具)”商品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结合证据2复审商标商品销售情况,证据3复审商标产品检验情况,以及证据1、4复审商标使用在门店、宣传册上的情况,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