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201849号“周四记忆Thursday Memor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02号
申请人:英特格里保健(澳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丽莎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8日对第29201849号“周四记忆Thursday Mem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292698号“THURSDAY PLANTATION”商标、第24371908号“星期四农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易造成公众混淆;二、被申请人名下近1345件商标,在白兔商标查询软件可见其中大量“在售”、价格面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数量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目的,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品牌历史;2.产品供销协议、货运单、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印刷合同、活动现场照片;3.百度搜索“THURSDAY PLANTATION/星期四农庄”结果及部分网络文章、小红书网站发布内容;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5.白兔商标软件查询相关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带香味的水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1230件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显示,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在网上进行售卖。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周四记忆Thursday Memory”与引证商标一“THURSDAY PLANTATION”、引证商标二“星期四农庄”文字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1230件商标,并且存在售卖行为。在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