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54182号“SUPER B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07号
申请人:俏美天下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4182号“SUPER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39882号“bang go及图”商标、第8435322号“bang go及图”商标、第6493938号“Bang B及图”商标、第9265503号“BG Bango及图”商标、第10687679号“b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字母“BANG”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中的独立识别字母“bang”、“Bang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