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HE EGG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129108号“THE EGG 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55号

       

      申请人:感官创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9108号“THE EGG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2603号“EGG”商标、第15919048号“EGG”商标、第14408543号“小蛋儿LITTLE EGG”商标、第9333465号“EGG”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EGG”,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