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4430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56号
申请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3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在“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眼镜等服务与第6513600号“佳峰及图”商标、第956642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第4590499号“飞发地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到期,且并未提交续展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44014号“芬顿FENTON及图”商标、第20166209号“京博士在线心理及图”商标、第89767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说明、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配眼镜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