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5476124号“华正”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7801号重审第00000014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吉林正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正商品批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金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岳峰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7801号《关于第5476124号“华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2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即被诉裁定中的申请人)自认未提交与“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有关的证据,进而应在上述服务上被撤销的结论无误。原告提交的摊位租赁合同、参考记账等凭证,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柜台出租服务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日期为2017年3月2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法院判据及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于行政期间及诉讼期间提交的摊位租赁合同、参考记账等凭证,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柜台出租服务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认可其未提交提交与“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有关的证据,故该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柜台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