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73770号“清晨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58号
申请人:黄锦女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770号“清晨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6737号“清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27526号“清晨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搭配的商标有很多申请成功。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体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