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503240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20号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侏罗纪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5032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0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242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2976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5908号“红豆LOVE S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5335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5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11418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401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及其“红豆及图”产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1997年,申请人的“红豆及图”商标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收入、利润排名状况的证书;
2、申请人的部分证书;
3、申请人的“红豆及图”、图形商标的商标档案;
4、相关裁定、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14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商标专用期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的“红豆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游泳衣、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25类袜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以及引证商标二至五、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八,且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4、虽然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是申请人并未陈述相应的事由理由,且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该条款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