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湘巧手厨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001354号“湘巧手厨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16号

       

      申请人:陈明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志斌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2日对第22001354号“湘巧手厨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2830663号“巧手厨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巧手厨娘”实体店面、微博及广告牌、名片的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7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巧手厨娘”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2、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