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318773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15号 - 申请人:杭州华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187732号“婳妍HUAY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15号

       

      申请人:杭州华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俪锦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2日对第23187732号“婳妍HUAY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3477789号“HUAYAN BEAUTY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HUAYAN BEAUTY ART”品牌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HUAYAN BEAUTY ART”商标在雨伞、微信头像、信封、毛巾、门店等上的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据力度极弱,无法证明申请人的“HUAYAN BEAUTY ART”商标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与“HUAYAN BEAUTY ART”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申请在后,不具有在先的商标权利。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
      2、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名下“婳妍 HUAYAN”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21日在第44类休养所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在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生效。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够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故引证商标不应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HUAYAN BEAUTY ART”商标在第44类休养所等服务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