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288222号“XM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13号

       

      申请人:深圳微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学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2日对第24288222号“X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1684324号“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的“X-MES”软件的版权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使用手册、说明书的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称: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不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也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介绍及软件说明书;
      2、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该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且已经生效。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MES及图”商标在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注册权利障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