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九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844360号“九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61号

       

      申请人:四川九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4360号“九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9484号“九鑫JIU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7059号“玖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一将成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营养剂、壤土、肥料、植物肥料、土壤改良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微生物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营养剂、壤土、肥料、植物肥料、土壤改良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