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75650号“MAIDENFO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66号
申请人:媚登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650号“MAIDEN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纺织品制桌旗”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08559A号“MAIDEN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取得了多项“MAIDENFORM”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的“MAIDENFORM”商号及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2468398号“MAIDEN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共存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纺织品制桌旗”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