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9912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68号
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1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之间无任何直接关联,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申请人已在相关产品上广泛使用了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9113号“OCO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以相互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注册情况、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