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晋享e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433424号“晋享e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3174号重审第0000001376号

       

      申请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3174号《关于第29433424号“晋享e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8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原告与本案商标局引证的第28149581号“晋享e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58381号“晋享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标识与各引证商标标识在文字构成上亦有所不同,故共存协议可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已为同一权利主体所有。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在一审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新证据《商标共存同意书》、《商标共存使用协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且两方商标有所区别,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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