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CHUR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485318号“SCHUR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8602号重审第0000001364号

       

      申请人:舒尔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8602号《关于第24485318号“SCHUR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0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707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子管;陶滤波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电子管;陶滤波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引证商标现为在“振动膜(音响);扩音器;声音传送器具;扩音器喇叭;延时混响器;电声组合件;拾音器;头戴耳机”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熔断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