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ALA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471号“MALA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8599号重审第0000001361号

       

      申请人: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859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471号“MALA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3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696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夜间照明物(蜡烛)”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夜间照明物(蜡烛)”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27日,第1665期)。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油;燃料;引火剂;工业用蜡;地蜡(石蜡);除尘制剂;吸尘合成制剂”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商品上的驳回,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商品上的驳回通知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用蜡烛和灯芯”复审商品与第7421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照明用蜡烛和灯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