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346523号“乐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3368号重审第0000001374号
申请人: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3368号《关于第28346523号“乐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4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商标局引证的第8175273号“乐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70655号“乐尚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