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波若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489690号“波若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2391号重审第0000001356号

       

      申请人:北京波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2391号《关于第28489690号“波若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6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第13307508号“波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乐园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类别、对象、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7533430号“波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册,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将引证商标一转让给他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辅导(培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游乐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游乐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